新近获批的研究,而非修法
雅加达——总统Prabowo Subianto批准了国家经济委员会(DEN)关于重新审视印尼腐败犯罪定义的评估。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Luhut Binsar Pandjaitan在周二(2026年10月20日)于雅加达独立宫建筑群举行的有限会议后传达了这一消息。
“刚才总统也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团队关于腐败定义的评估。这很重要,以便印尼腐败处理问题符合国际标准,”卢胡特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Prabowo所批准的是DEN的审查研究,以供进一步审议——而非宣布法律中腐败的定义已正式修改。该研究仍需经过现行法律和政策程序,才能对《反腐败法》产生影响。

转移焦点:从国家损失到贿赂
卢胡特表示,DEN团队的评估将腐败的解读从国家财政损失问题转向了贿赂行为。所采用的参考依据是印度尼西亚约20年前通过2006年第7号法律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
“印尼20年前已批准的公约中对腐败的定义是贿赂,即受贿——所以并不涉及国家损失,”卢胡特说。
卢胡特认为,印尼长期以来一直是仍将腐败定义为基于国家财政损失的国家之一,而国际标准则将贿赂置于腐败罪的核心。
卢胡特的原因:为企业界提供法律确定性
卢胡特认为,腐败案件处理中的国家损失要素给商界带来了问题。每一项商业决策都包含风险,而最终导致损失的风险不应被直接视为刑事犯罪。
“任何商业活动都必然存在风险,”卢胡特强调道。他特别提到了达雅·阿纳加塔·努桑塔拉投资管理机构(Danantara),称该机构需要法律确定性,以便能够采取战略性商业举措,而不必担心卷入腐败刑事犯罪。
这一建议源于这样一种评估:1999年第31号法律经2001年第20号法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常被用来追究那些出于善意作出商业决策、但最终造成损失的官员或企业家的刑事责任。
批判性笔记:UNCAC不只是关于贿赂
尽管参照了UNCAC,但必须指出,这一联合国公约并非仅规制贿赂行为。UNCAC还涵盖其他多种形式的腐败犯罪——因此,关于修改定义的讨论不能被简化为“腐败等同于贿赂”。
普拉博沃对DEN评估的批准,标志着相关讨论的启动,这一讨论有可能改变印尼反腐败的整体格局。然而,在該评估通过立法机制和正式政策得到跟进之前,《反腐败法》中的定义仍按现行规定适用。
预计执法界、学术界和公民社会之间的争论将伴随这一研究的后续进程——尤其是围绕合理商业风险与损害国家利益的权力滥用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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