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赫罗尼:区分国家商业与官员犯罪
印尼国会第三委员会副主席艾哈迈德·萨赫罗尼表示,他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卢胡特·宾萨尔·潘查伊坦关于将国家损失的定义与腐败犯罪区分开来的构想。据detikNews报道,萨赫罗尼于周四(2026年10月22日)向媒体发表上述声明。
“Luhut先生所说的我同意,腐败犯罪的衡量标准必须区分国家商业与国家官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Sahroni说。据这位NasDem党政治家称,印尼腐败案件处理的衡量标准已经到了应当区分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商业风险与公职人员为个人利益所实施的纯粹犯罪的时候了。
衡量标准:恶意,而非仅仅是国家损失
Sahroni认为,贪污刑事案件的认定必须始终立足于恶意(mens rea)以及对社会大众造成直接损害的影响。他举例说,地方首长本应以人民利益为先,却反而为自己谋取私利。“我们需要看其恶意意图的衡量标准,”他说。
他也要求法律专家和政策制定者深入审视卢胡特的构想,使其成为强有力的依据。“卢胡特先生的建议必须经过真正深入的审视,才能成为区分为国家利益服务的腐败与明显损害社会利益的腐败的依据。必须通过修订《反腐败法》来跟进落实,从而为执法机构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他明确表示。
卢胡特的构想与总统的批准
此前,卢胡特向总统普拉博沃·苏比安托提出了关于修改腐败定义的评估建议。在雅加达独立宫建筑群的声明中,他表示总统已批准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团队起草的该项评估。卢胡特建议,国家损失不应自动被归类为腐败犯罪行为。
该提议的依据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印尼已通过2006年第7号法律批准该公约。卢胡特表示,该公约将腐败具体定义为贿赂行为,而非国家损失。他认为,印尼是少数将国家损失作为腐败犯罪构成要件的国家之一,这使得Danantara等机构在做出商业决策时承受负担。
法律确定性对问责制的辩论
萨赫罗尼的声明重新引发了关于国家财政损失、商业决策风险与符合腐败犯罪要件行为之间界限的争论。一方面,需要法律确定性,以使政策制定者不必担心以专业方式作出决策。
另一方面,规则修改必须确保国家资金管理的问责性,不能成为腐败分子逃避责任的漏洞。因此,在推动《反腐败法》修订之前,法律专家的深入研究被视为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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